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小区**号楼北侧**商服。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介绍王某甲在兰西县**小区**栋**单元**室与两名男子分别进行一次卖淫嫖娼活动;同年5月16日经宋某某介绍王某甲与张某某在兰西县**宾馆**房间内以手淫的方式进行一次卖淫嫖娼活动;当天晚上宋某某介绍刘某某与李某某,在宋某某租住日租房内(兰西县**家园**号楼**单元**室)进行一次卖淫嫖娼活动,宋某某共介绍卖淫4次,非法获利240元。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孙某某在王某乙家中(**小区**栋**单元**室)与王某乙进行一次卖淫嫖娼活动,同年4月份王某甲介绍孙某某在兰西县**超市附近旅馆内进行一次卖淫嫖娼活动,同年5月16日经王某甲介绍刘某某分别与王某乙、李某某在宋某某租住的日租房内(兰西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分别进行一次卖淫嫖娼活动,王某甲共介绍卖淫4次,非法获利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入住登记表、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宝栋
检察官助理:陈帅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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