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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吴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61990********,黎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6月1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5月15日、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决)利用“天下游”软件将微信号定位到境外再通过添加附近的人为好友的方式搭识身处意大利的被害人黄某某。王某甲冒充香港**集团策划部部长的身份与黄某某联系并沟通感情,逐步骗取黄某某的信任。随后,王某甲与王某乙相配合,谎称香港**集团有私彩类的投资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奖金,诱骗黄某某进行投资汇款。同年6月27日,黄某某向王某乙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10万元,赃款被王某乙通过地下钱庄将钱取出。同年7月,王某乙又谎称黄某某的投资项目中奖了但奖金被冻结需缴纳费用的名义诱骗黄某某继续汇款。同年7月27日,黄某某向王某乙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17.34万元,该笔赃款由王某乙联系吴某乙(已判决)在童某某(已判决)的协助下取出。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共同骗取被害人黄某某27.34万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向海口市公安局忠介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二、2017年初至2017年8、9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受吴某乙(已判决)邀约合伙开电信诈骗公司,吴某甲同意并提供给吴某乙2000元资金算入股,吴某乙承诺挣钱后带其分成。后,吴某乙在海口市承租房屋,组织吴某丙(已判决)、“阿宝”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有诈骗过程均由吴某乙负责管理实施,吴某甲负责吴某乙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买菜、烧饭等生活保障工作。在吴某甲参与吴某乙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期间,该诈骗团伙先后诈骗被害人徐某某16万元、诈骗被害人章某某7.22万元。吴某乙分给吴某甲数千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经其哥哥吴某丁劝说,到儋州市公安局木棠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章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同案犯王某乙、吴某乙、吴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7.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积极提供资金和生活保障等帮助,涉案金额23.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系吴某乙(已判决)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将

检察官助理: 陶红丽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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