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诉刑诉〔2019〕10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522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正安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市,住兴仁市**镇**居委会**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69********,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遵义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吴某甲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正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正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吴某甲做兴仁县百德新城项目,挂靠在遵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人刘某某加入他们成为股东。2017年2月份左右,骆某某(另案处理)带着遵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和法人龚某某的私章到兴仁县百德镇与**公司签订主合同。签订完主合同后,王某甲、吴某甲、骆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百德新城项目部交流时,刘某某说他去租赁钢管需要盖**公司印章,王某甲和骆某某提出刻制遵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和遵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百德新城项目专用章,方便做资料,在场的人都同意后,王某甲、吴某甲、骆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就到百德镇街上被告人彭某某夫妻俩开设的**相馆里,骆某某把随身携带的遵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拿出来给彭某某看,叫彭某某对照该公章刻制,在未提供任何授权文书的情况下,彭某某根据骆某某提供的该公章,刻制了遵遵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和遵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百德新城项目专用章各一枚。后王某甲、陈某某等人用私刻的印章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其中,刻制项目专用章获得了遵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的口头授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王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吴某甲、刘某某、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1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缪荣红
检察官助理 黎 燚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正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20982****;
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正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76527****;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8430****;
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兴仁市**镇**居委会**组,联系电话1518639****;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遵义市**小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309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起诉书28份
4.量刑建议书15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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