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2007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绰号骆俊宇,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99********,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镇**巷**号**栋**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阿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在文某某、赵某甲、邓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和安排下,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阿某某等人在成都市成华区将军碑东二路88号“蓝光金悦府”3栋附206“金悦港湾”休闲会所和该会所所在小区**栋**单元**号房内,协助组织、安排卖淫女陈某甲、陈某乙、敖某某(均已行政拘留)等人以398元至1098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
2019年6月 10曰21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场所内挡获了准备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陈某甲、陈某乙、敖某某和赵某乙、张某某、唐某某六人,并挡获了在场所内工作的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阿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阿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敏眉
2020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
阿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起诉书十八份、换押证两份、提讯证两份,电子卷宗光盘
三张,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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