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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何某某等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甲性别: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监视居住

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监视居住。

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何某某、王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桐梓县**镇**村**组**号家中,制造一支枪支并将其藏匿于家中。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出资300元让被告人王某甲帮其制造一支枪支,后何某某将制造好的枪支藏匿于家中;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乙在外拾得一支枪支并将枪支藏匿于家中一直持有至今;2020年2月18日三被告人相约外出打猎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三支枪支被依法扣押。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述三支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两支枪支,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资300元让被告人王某甲为自己制造一支枪支,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检察官张 琳

                              检察官助理:吴 红

                             2020年5月20日

                                       

1.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分别为1508546****,1896026****;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72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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