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1********,汉族,大专毕业,系登封市宣化中心校工作人员,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桐华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为使其实际经营的登封市信达铸造材料厂少缴税款,在和徐州威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9%左右支付开票费,通过徐州威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周**(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张用于抵扣税款,税价合计1112600元,税额161659.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及同案人周**供述;2、证人程**、曹**证言;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红玲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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