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1********,汉族,大专毕业,系登封市宣化中心校工作人员,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桐华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为使其实际经营的登封市信达铸造材料厂少缴税款,在和徐州威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9%左右支付开票费,通过徐州威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周**(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张用于抵扣税款,税价合计1112600元,税额161659.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及同案人周**供述;2、证人程**、**证言;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红玲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