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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Z4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刚、郑某某、郑某庭、郑某飞、李某某(均另案起诉)在未取得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安城村淠河河道内非法开采黄砂对外出售,共获利约17万元,其中,王某某分得2.2万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舒城县人民医院被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郑某庭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 焱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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