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6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现住水城县**乡街上。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9年9月1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20年3月12日,王某某再因非法行医,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7日于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5月27日、2016年4月13日、2019年7月2日因无证非法行医分别被水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水城县卫生健康局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非法行医被水城县卫生监督所处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没收药品、器械44箱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后,再次非法行医,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飞亚
检察官助理 何浪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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