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11月开始,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镇**村**洲附近路边非法售卖汽油。郭某某提供运输车辆、油箱、加油机及提货,王某某负责销售和收款,王某某等人每月平均非法经营数额约75000元,每月非法利润约15000元。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非法经营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被查获成品油0.54吨,公安机关在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微信号:tiankkong****)提取到未被删除的部分涉案汽油交易金额共计约8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加油机等物证;2.书证:油品进仓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晓航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3.涉案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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