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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长葛市***其家后院南边的菜地内种植罂粟,2020年3月30日11时许,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在***入户走访时发现该菜地内种植的疑似罂粟苗,并当场铲除,经清点,共计1051株。2020年4月1日,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菜地内种植的疑似罂粟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保勇

二0二0年七月八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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