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长葛市***其家后院南边的菜地内种植罂粟,2020年3月30日11时许,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在***入户走访时发现该菜地内种植的疑似罂粟苗,并当场铲除,经清点,共计1051株。2020年4月1日,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菜地内种植的疑似罂粟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保勇
二0二0年七月八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