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将在淅川县厚坡镇东大街买的罂粟种子撒在位于厚坡镇大寨村自家门前的菜地里,并对其种植的罂粟进行浇水、施肥。2019年12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厚坡派出所民警查获后铲除,经当场清点,王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为708株。经河南省嘉榕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王某某种植的植物品种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咨询意见书;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70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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