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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8〕6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专科毕业,住化州市**小区****后面**栋。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月通过网络联系卖家,约定在**汽车站附近交易,从卖家手上以10000元/只的价格购买鹦鹉3只并一直在家中饲养,后在饲养过程中其中1只飞走。今年5月开始,王某某通过微信或QQ不断在网上发布收购、出售鹦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信息,办案民警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获得王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确切信息后,于2018年10月23日下午,在化州市**小区**楼**后面第**栋王某某家当场查获野生动物疑似鹦鹉2只。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野生动物疑似鹦鹉2只为鸟纲(AVES)鹦形目(PSI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蓝黄金刚鹦鹉(Araaraund),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公约》(CITES)。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举报人提供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书证;鉴定文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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