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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村委会**宿舍区,捕前住盈江县**镇**路**小区**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盈江县**镇**路**小区**号**房其住所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居住的出租房二楼第二间房间墙角的一个垃圾桶内查获外用灰色塑料布包裹内用黑色塑料布包裹着的黑色膏状鸦片一团,经称量,净重388.24克。从该出租房二楼的第一间房间里面的窗台上的一个铁罐内查获外用透明塑料袋装内用黑色塑料布包裹的黑色膏状鸦片四团(经称量,其中第一团净重28.05克,第二团净重29.63克,第三团净重30.06克,第四团净重30.13克);从该房间里面的床上查获用蓝色塑料纸包裹的黑色膏状鸦片一团,经称量,净重6.62克;从该房间的床上查获273元人民币以及一部蓝色VIVO牌直板触屏手机(电话号码:1309949****,串号:864955048566053、864955048566046)。

本案共计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毒品鸦片512.7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鸦片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交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六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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