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镇**村**组,住西安市高陵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高陵区**小区西门一面馆内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在其随身携带的蓝色手包内查获毒品四小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10.44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4、现场承重封存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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