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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41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1********,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路**巷**号**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11时许,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云阳县**街道**路**巷**号**单元**号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民警进入房间前,王某某从其居住的卧室窗户将一大包疑似毒品丢出窗户。经称量,王某某从卧室窗户丢出的疑似毒品共13小包,总净重13.28克;经鉴定,其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13.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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