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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49********,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1996年从村里一个80多岁的老人那购买了一把鸟铳,并把猎枪一直私藏在家中,永州市公安局民警在永州市东安县**镇**村进行枪支查处时,经调查得知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有一把鸟铳,被告人王某某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永公物鉴(痕检)字[2016]934号鉴定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现场照片、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手机联系号码为1567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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