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95********,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某某,住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收拾老屋时意外发现其祖父生前留下的两支火药枪,2010年至2019年10月期间,王某某一直非法持有该两支火药枪。2019年10月,王某某持火药枪用手机自拍,并将照片上传至QQ空间,2019年10月31日12时50分许,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到王某某家中,王某某当即承认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主动上交枪支。经鉴定,王某某所持有的其中一支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另一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富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联系电话:1786915****;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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