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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6〕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身份证号码:432425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澧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携带猎枪及猎枪弹骑一辆二轮摩托车前往临澧县官亭乡打猎。途径澧县王家厂镇中学附近时,被澧县公安局交警及王家厂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收缴猎枪一把、火药、弹丸各约250克。经鉴定:收缴的猎枪被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照片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行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兴

2016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19764****);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移送本案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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