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淘宝网购买气枪配件后,在其家组装、改造气枪一支,和其同学许某某不要的气枪一支一并持有并藏于家中。2018年7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查获两支气枪。经鉴定,两支疑似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绍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弹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红娟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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