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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在道,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车牌号:琼A5****)来到到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大园社区处,要求被害人龙某某归还欠款约人民币三十万元。因龙某某没有钱归还,王某某对龙某某进行殴打,并伙同另外三名男子(具体姓名不详)强行将龙某某拉上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期间,由王某某开车,坐在后排的两名男子便殴打龙某某,要求龙某某打电话让家人还钱。王某某等四人把龙某某带到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一茶吧处进行恐吓约1个多小时,因龙某某家人未能筹到钱,王某某等人遂驾车将龙某某带至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然后将其赶下车,让其回家筹钱。龙某某随后报警,并于2019年1月16日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八医院住院治疗。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龙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4日,公安民警在海南省万宁市兴隆镇中心市场处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接收证据清单、到案经过、病历材料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视频光盘一张;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使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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