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01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7年4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吊庄组经营**所。经营期间,西安市临潼区卫生局于2015年4月21日和2016年4月26日先后两次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医疗活动,王某某仍屡禁不止,继续经营**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西安市临潼区卫生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7、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7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