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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兰陵县**局工作人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李某某和刘某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被王某某知晓。

2016年4月14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妹妹王某甲、王某乙、弟媳马某某驾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至刘某某任教的兰陵县**学校门口,由王某某至刘某某办公室将刘某某带至面包车内。在车内,王某某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并迫使刘某某写下两份保证书,约2小时后,王某某放刘某某离开。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6年6月9日,双方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扣押他人并殴打致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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