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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因宁波**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其4万余元工资,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后,私自将公司浙BN****大型牵引车开回河南老家进行占有。2019年7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何某某等人与宁波**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案中,依法通知宁波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该牵引车(公司同等类型车辆售价为25.5万元)。2019年8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多次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将车辆交付,被告人王某某拒不交出该牵引车,继续隐匿在老家。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该车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手机短信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隐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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