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8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业务员,住苏州市相城区**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业务员,明知其所任职的公司无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宝信盈”、“东保乐享”等理财业务项目,以承诺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年化收益率6.8%-11.3%不等的收益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向社会公众李某某、顾某某等10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9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523.9万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银经营性租赁合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余某某等人及集资参与人李某某、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晔
检察官助理:石紫薇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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