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宕昌县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宕昌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宕昌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5年农历5月份花了2个月时间在宕昌县狮子国有林场18林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垦林地6亩种植药材(党参),然后逐年在同一个地方擅自开垦林地至2015年,擅自开垦的林地栽植药材(党参)至今,2016年狮子林场工作人员5月份巡山发现后,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春季提供油松树苗让其栽到开垦的林地中恢复林地,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在擅自开垦的林地上种植药材至今。经聘请宕昌县林业勘测设计队技术人员对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开垦的林地面积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开垦林地面积为13250平方米,擅自开垦的林地属国家重点公益林,地类为灌木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报告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建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