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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某某**镇**村)。2020年6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从刘某某处承包位于木某某东兴满天陈家岗屯西北1公里处,木某某东兴2林班2008小班内的集体林地50亩。王某甲承包林地后,2010年至2011年王某甲与其丈夫陈某某(已死亡)在该地块上种植黄豆,共计收入人民币2300元,用于二人日常花销。后王某甲外出打工,地块一直由其丈夫陈某某经营。期间,陈某某将该地起垄,并每隔六垄种植榆树,林粮间种。陈某某去世后,2019年王某甲将该地块种植玉米,收入人民币4,200元,用于日常花销。经鉴定:王某甲把林地开垦成农田,林地原有森林植被全部被破坏,森林土壤遭到破坏,AO层土全部毁坏,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达到了严重毁坏程度。经补充鉴定,该地有七分之一(6.58亩)恢复森林,王某甲所参与的毁坏林地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39.5亩。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木某某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林地承包合同书、权属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木某某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霍平 

                            检察官助理:朱佳

2020年9月2日

                              (院   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黑龙江省木某某**镇**村

2.  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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