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某某**镇**村)。2020年6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从刘某某处承包位于木某某东兴镇满天村陈家岗屯西北1公里处,木某某东兴镇2林班2008小班内的集体林地50亩。王某甲承包林地后,2010年至2011年王某甲与其丈夫陈某某(已死亡)在该地块上种植黄豆,共计收入人民币2300元,用于二人日常花销。后王某甲外出打工,地块一直由其丈夫陈某某经营。期间,陈某某将该地起垄,并每隔六垄种植榆树,林粮间种。陈某某去世后,2019年王某甲将该地块种植玉米,收入人民币4,200元,用于日常花销。经鉴定:王某甲把林地开垦成农田,林地原有森林植被全部被破坏,森林土壤遭到破坏,AO层土全部毁坏,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达到了严重毁坏程度。经补充鉴定,该地有七分之一(6.58亩)恢复森林,王某甲所参与的毁坏林地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39.5亩。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木某某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林地承包合同书、权属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木某某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霍平
检察官助理:朱佳
2020年9月2日
(院 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黑龙江省木某某**镇**村
2. 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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