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捕前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村**区**栋**号楼出租屋。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山西省大同市山阴县陆续从网上及五金店购买枪托、枪管、机械瞄具、射钉枪等零件并组装成枪支,后将该枪支带回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老家存放后返包居住。于2020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子村一区13栋2号楼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后在王某某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在陕西省临县**村**号将该疑似枪支扣押。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捕经过,无前科证明,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包)公(痕迹)鉴字(2020)25号枪支弹药鉴定书;
6.搜查笔录;
7.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白晔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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