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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弹药、侯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19〕6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惠民县**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镇**村**组。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决定继续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16年年中开始在网上购买模具自行加工生产气枪铅弹进行贩卖,后于2017年4月至6月又伙同他人共同加工制造气枪铅弹并通过网络贩卖。2017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制造5.5毫米口径的三种规格的气枪铅弹1454发,以快递的方式赠送给被告人侯某某。

2017年6、7月份至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其居住的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路**号楼**单元**室房间内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454发,后被查获。

    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铅弹、模具(均系照片)。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分局分别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君

2019年11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的铅弹1454发及模具7套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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