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市,现住**市**路**园**号楼**单元**层**。2007年5月22日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2013年5月20日因强迫卖淫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原抢劫、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7月6日王某某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期满后释放。2015年4月1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未执行);2016年3月26日王某某因吸毒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25日王某某主动到兴平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8日晚9时许至2015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庞某某(已判)、胡某某(已判)以要账为由,强行长期居住在**市**镇**村村民梁某某家中,庞某某为胡某某、王某某提供饭食及日常费用,经丰仪派出所两次出警劝解并口头警告仍拒绝离开,严重干扰了梁某某家的正常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处罚;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锋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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