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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已开除)。2011年11月至2017年12月任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7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村村委会主任,2020年7月至今任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街**号附**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烟台市牟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牟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于2014年1月至8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账等手段,套取村集体和烟台**有限公司资金共计97.801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账的手段,于2014年1月将烟台**有限公司支付给该村的办公楼租金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其中11.24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8.76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村集体使用。

2、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该村旧村改造过程中,伙同时任烟台**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于2014年8月采取签订虚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手段,套取烟台**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77.8014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42.8014万元,许某某分得人民币3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任职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有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4年7月向在该村进行旧村改造项目开发的烟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甲索要人民币10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任职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有证人吴某甲、吴某乙、许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该系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忠怀

孔国栋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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