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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村委**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于2020年7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雇人对其位于确山县**镇**村委**新区的房子装修时,擅自安排水电工人任某(无电工操作证)从邻居家接电到其家中且随意将电线放置在施工现场地上,致使贴地板砖工人杨某某于2020年07月06日10时左右触电身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施工现场相关用电规定,且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政治面貌查询、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任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

6、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耕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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