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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20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高阳县**路**村道口处将孙某某推倒在**路上后离开,造成孙某某轻微伤害,约18秒后,孙某某被自西向东行驶的皮卡车碾压,导致孙某某肝脏破裂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死者孙某某因争吵发生肢体接触,王某某推到孙某某后离开,随后孙某某被后方的车辆碾压致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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