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5********,汉族,初中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乡**村**号院,现住鹤壁市山城区**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11月1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1月份,王某某利用网络创建时时彩微信群,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流水4230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赌博网站截图等;2.提取笔录;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田昊男
庞 静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鹤壁市山城区**花园**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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