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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贪污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公诉刑诉〔2016〕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2196*******,汉族,高中毕业,原河南省舞钢市**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河南省舞钢市**乡**村**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4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舞钢市尚店镇李楼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承包李楼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采取虚报土地流转面积的方式,骗取土地流转奖补资金共计187875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1878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伟军

检察员:刘慧丽

2016年5月16日

附: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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