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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区**号,暂住济南市历下区**庄**号。1982年9月18日因盗窃、诈骗被劳动教养三年,1983年3月从劳教场所逃跑;1983年12月29日因犯惯窃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1989年11月8日因犯惯窃罪、惯骗罪被章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01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6年9月23日减余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其租住的济南市历下区**庄**号门口,乘无人注意之机,将失主李某某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1955元)盗走,后藏匿于济南市历城区**镇**庄**村其家中。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韩某某将该电动车停放在历下区**庄**号门口充电时,被失主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被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香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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