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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7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巷**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和平东路与长征路交接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乐某某冰毒一包,被民警现场挡获,侦查民警现场从王某某处查获其贩卖毒品联系所用手机一部、其毒资500元人民币现金已被换成微信零钱、从乐某某处查获其从王某某处购买的疑似毒品冰毒一袋。该份疑似毒品冰毒,经民警现场称重净重为0.37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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