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已判决)以购买手机为由与被害人约定交易价格后,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手机款并设置延时到账,在获取手机后取消转账的方式,先后在江西、广西桂林、及本市多地骗取多名被害人手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在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温坊农贸市场,与被害人李某某约定以人民币4300元的价格交易手机,而后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李某某苹果牌X型手机一部。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70元。
2.2019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新东方酒店旁,与被害人徐某某约定以人民币5998元的价格交易手机,而后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徐某某苹果牌XSMAX型手机一部。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
3.2019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在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万达广场2号门对面知其味精品快餐店,与被害人伍某某约定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交易手机,而后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伍某某苹果牌8PLUS型手机一部。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在广西桂林市永福县罗锦镇汽车站对面巷子,与被害人林某某约定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交易手机,而后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林某某苹果牌8PLUS型手机一部。经估价,该被诈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
5.2019年8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在本市城中区曙光中路柳江大桥底下,与被害人莫某某约定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交易手机,而后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莫某某苹果牌XR型手机一台。经估价,被诈骗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叶
检察官助理敬慧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