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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8********,汉族,高中毕业,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原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其QQ号、微信号建群,并在群内发布招聘快递单录入员、抖音快手点赞员等兼职人员,谎称需要交109元或者125元注册账户成为永久学员,可身兼多职收取佣金。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让被害人张某某、申某某、李某甲、郝某某等29人进入其建立的QQ群或者微信群内,让被害人进群后被告人王某甲又使用其他QQ号、微信号谎称财务人员进群收取被害人发送的微信红包、支付宝口令红包,所谓的财务人员领取被害人发送的微信红包、支付宝口令红包后将被害人移出该群。后被告人王某甲又让被害人联系所谓客服人员,让再缴纳138元或者148元成为高级会员,成为高级会员后才可以用手机操作做任务,被害人缴纳138元或者148元后被拉黑,无法领取任务收取佣金。被害人若不再缴纳钱后被拉黑或者置之不理。通过调取被告人王某甲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微信、支付宝交易信息,被告人王某甲实施诈骗金额为560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全部退缴赃款。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2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申某某、李某甲、郝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二磊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于原阳县**乡**村*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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