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4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4年7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昆明市盘龙区、西山区、五华区、玉溪市红塔区等地,自称***珠宝博物馆股东,以可帮被害人李某甲调动工作需要打点、开发项目需要筹资为由,骗取李某甲共计3400000元人民币,以可帮被害人刘某某放贷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00000元人民币,以可帮忙低价购买高档车为由,与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陈某某、何某某签订《购车协议》,骗取该几名被害人共计370000元人民币,后将以上钱款挥霍。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购车协议、银行交易记录、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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