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社区**路**号**栋**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长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卡部兼职业务员,其在外欠有巨债。2017年9月初,王某某向被害人周某丙隐瞒自己未按正常流程拿到**VIP充值购物卡的事实,向周某丙出售83张该充值购物卡,周某丙共支付给王某某人民币395650元(其中现金8万元,通过招商银行卡62148372********转账115650元,通过建设银行卡62366829200********转账20万元),后在周某丙追问充值购物卡均没激活的情况下,王某某只将其中10张充值购物卡激活5万元,剩余345650元其用于归还债务及赌博挥霍。
2019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汉市武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资明细表、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巢某某、张某某、周某甲、余某某、陈某某、周某乙、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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