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1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冬雪,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原为游戏推广公司的员工,在务工期间发现该公司的客户即被害人张某某在游戏中充值较多、出手阔绰,遂记下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号码。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从公司离职后,通过微信添加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的被害人张某某为好友,谎称其名为“赵某某”、系女性,与被害人张某某逐步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3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编造其要到重庆打工需要路费、在网上赌博输钱要自杀、手机丢失要购买新机、有恋爱恐惧症要看心理医生等理由,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22578.62元及OPPO手机、苹果手机各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7589元),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生活开销等。同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母亲患有脑癌、不愿拖累男友,与被害人张某某断绝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账单、统计表格、订单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已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君君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温,联系电话:1375283****。辩护人王冬雪,联系电话:1582365****。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