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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寻甸县**乡**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通过打电话、微信聊天的方式冒充其前夫山某丙的妹妹山某某,联系山某某的堂弟山某乙,取得山某乙信任后谎称自己在昆明开旅社向山某乙借款,山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借给“山某某”人民币7000元。同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向山某乙要到山某甲的电话,再次冒用山某某的身份,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山某某的堂哥山某甲,以同样方式骗取山某甲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7日,被害人山某乙、山某甲通过联系山某某家属得知山某某并未在昆明开旅社,也未向自己的堂哥山某乙、山某甲借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1月5日,王某某得知被害人报警后,通过微信转账退还山某乙人民币2000元。2020年4月4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归还了山某乙人民币5000元,归还了山某甲人民币1000元。

2020年4月3日,昆明铁路公安处曲靖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上在逃人员王某某,通过联系,王某某主动到昆明市西山区杨家地派出所等候,民警将其从杨家地派出所带至昆明铁路公安处刑事侦查支队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提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产8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528849****。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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