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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汉族,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3********,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2006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0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11月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称自己可以往天水市建二、建三小学报名,并留有自己的联系电话(1891938****),称有需要的学生家长可以联系自己办理,并以此方式预谋诈骗他人财物。

1.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柴某某看到被告人王某某在**网平台发布的虚假信息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为其朋友何某的亲戚被害人杜某某的孩子办理上天水市建二小学的入学手续,被害人杜某某将22000元现金交给何某后,何某又交给被害人柴某某,后被害人柴某某分五次给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以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共计22000元。

2.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害人柴某某又找被告人王某某为其朋友被害人王的孩子往天水市新华门小学报名,被告人王给被害人柴某某27000元现金,后被害人柴某某给被告人王某某22000元现金,过了几天,又微信转账二次共50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以上总共由被害人柴某某付给被告人王某某27000元。

3.201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找被害人柴某某让其介绍报名的学生家长,被害人柴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介绍给了被告人王某某,让其帮忙往天水市罗玉中学办理孩子的入学手续,被害人赵某某给被害人柴某某5000元现金,被害人柴某某将5000元现金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被告人王某某5000元。

4.201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找被害人柴某某让其介绍报名的学生家长,被害人柴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介绍给了被告人王某某,让其帮忙往天水市罗玉中学办理孩子的入学手续,被害人李某某给被害人柴某某6500元现金,被害人柴某某将6500元现金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被告人王某某6500元。

以上四名被害人杜某某、被害人王某、被害人赵某某、被害人李某某的报名好处费均交给被害人柴某某,由被害人柴某某共给了被告人王某某60500元钱,到了开学学校报名的时候,被害人柴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催问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称被害人杜某某、被害人王某、被害人赵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家的四名学生全部没有报上名,被害人柴某某要求被告人王某某退钱,被告人王某某给被害人柴某某退还10500元钱,后被害人柴某某自己垫付50000元,分别给被害人杜某某、被害人王某、被害人赵某某、被害人李某某退清报名费。被告人王某某诈骗被害人柴某某共计50000元。

5、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周某某、郭某某认识被害人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蒋某某谎称可以办理正式的到天水市中医院上班的工作,但需要跑关系的费用70000余元,被害人蒋某某遂以给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分四次给被告人王某某共计68400元钱,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蒋某某承诺2019年6月10日前可以去天水市中医院上班。后被害人蒋某某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无法为其办理去天水市中医院上班的事,多次要求被告人王某某退钱,被告人王某某给其退还5100元钱,被告人王某某诈骗被害人蒋某某共计63300元。

6、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自己女儿白某某书画班的老师被害人何某,让其介绍想往天水市建二、建三等学校报名的学生家长,并预谋以此方式进行诈骗。被害人何某不知被告人王某某预谋诈骗,经向其了解情况后,想把自己的孩子何某某报入天水市逸夫中学上学,被告人王某某以此方式诈骗被害人何某36000元。

7、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害人何某的邻居王某某找何某想将自己的孩子杜某某报入天水市建二小学上学,被害人何某又找被告人王某某帮忙办理,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可以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孩子报入天水市建二小学上学,被害人王某某通过被害人何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被告人王某某2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以此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6000元。

8、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王某某、王某某认识了王某某的姨姨被害人田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田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田某某的孩子办理有编制到事业单位上班的工作,被害人田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人王某某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以此方式诈骗被害人田某某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将以上诈骗来的款用于自己平时生活的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能够请托为他人调动工作和办理孩子入学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菊香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2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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