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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14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被吴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为下级代理,在吴某某的指导下,通过客源微信号在网络上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中先虚构“高富帅”身份,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网上猜拳、摇色子活动,并能中苹果手机、电脑、名牌口红等奖品,以此诱骗被害人参加活动,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软件控制开奖结果,使被害人无法中到大奖,最后由他人发货,邮寄给被害人劣质、假冒的名牌口红、手表等奖品,以此骗取了在本市的被害人钱某某和全国多地的被害人罗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65174.91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人民币10000元至公安机关用于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信息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罗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微信账号、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迪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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