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67********,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村居委会,系临清市*甲轴承有限公司股东、临清*乙轴承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临清市**村**号。2016年因赌博被临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因取保候审到期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0月22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9月份,河北省临西县人李某某(已判刑)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帮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临清市**办事处**村人刘某某(已于2016年10月9日死亡)在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金额人民币609444.46元,税额人民币103605.5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13050元,李某某将该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河北**贸易有限公司**丁某某后,由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予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在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将收取的开票费全部给了刘某某,自己未赚取好处。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企业信息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丁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芦海武
检察官助理:盛晓盟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清市**村**号,联系电话1386950****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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