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单位襄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57033007J,地址: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西湾村,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4********,初中文化,襄阳**公司**,住襄阳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7208****。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路**门**,住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乙系**实际负责人,2016年11月,上海果弗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张经理”联系王某乙说有多余的发票卖给王某乙,双方约定“张经理”先给王某乙寄发票,认证完能抵扣后,王某乙再给“张经理”付手续费,后“张经理”从上海果弗商贸有限公司为襄阳铭鑫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合计179.0996万元(票号36130718—36130728、3613****—36130736)寄给王某乙,王某乙把发票交给会计杨某某让其到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襄州区税务局抵扣,襄州区税务局验证是真票,抵扣税款30.4469万元,王某乙付“张经理”手续费12.488万元。
2020年1月13日,襄阳**公司缴纳应交增值税30.44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襄阳**公司营业执照、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襄州区税务局关于襄阳**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回复及关于襄阳**公司增值税补缴情况的回复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襄阳**公司、被告人王某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襄阳**公司、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裘志红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乙现居住于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388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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