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7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沁县**粮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镇**道,现住沁县**镇**路**号。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退回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8月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5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4月至10月担任沁县**粮站副站长兼会计期间,在**粮站无真实粮食购销业务情况下,采用伪造玉米入\出库过磅结算单、大额现金收据、购销证明、与相关公司(企业)签订虚假玉米购销合同等手段,向9家公司(企业)虚开专用发票、开具阴阳发票抵扣税款,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报告(回函),长治市税务局调查报告、沁县**粮站稽查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7份,开具金额46042694.94元,税额598555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购销合同、新店粮站2015年玉米销售统计表、收购统计表(过磅单)、出入库过磅结算单、收购玉米证明、收据、记账凭证、仓储租赁合同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协查报告(回函)、长治市税务局调查报告、沁县新店粮站稽查报告、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沁县新店粮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等前科情况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19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
2.刑事案卷5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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