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号,现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11月起任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主管**集团下属西安**游泳跳水馆项目的安保工作。在受委托从事管理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将西安**游泳跳水馆项目部支付给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份安保费29250元,2019年3月份安保费19500元,2019年4月份安保费19500元,2019年5月份安保费16800元,合计85050元钱,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王某某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及工资明细、陕建(**游泳馆)项目回款记录、营业执照、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职责、收条、会议记录、派遣书、劳动合同书、谅解书、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声明:王某某和单位无工资纠纷(补侦材料1张)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于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左某某、岳某某、芦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受委托从事管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从劳务单位领回的安保费8505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用于自己日常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涤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材料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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