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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绑架、敲诈勒索、诈骗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绑架罪,2011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捕在逃2019年9月5日被抓获,9月6日被送至涞源县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涞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乙(已判决)、王某丙(已判决)、王某丁(已判决)预谋绑架涞源县**电子城老板刘某某以勒索钱财。次日18时30分许,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携带砍刀、匕首等工具,尾随驾车回家的王某戊(刘某某之妻)到涞源县**小区,将王某戊及同车人曹某某劫持,其间王某丙、王某丁用砍刀将曹某某砍致轻伤,后向王某戊之夫刘某某索要钱财人民币30万元。

2.2011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丙(已判决)、王某丁(已判决)经事先预谋,携带砍刀等工具到涞源县**村王某己家中,采用威胁手段向王某己索要财物,迫使王某己于次日将45000元现金交给王某某。

3.2019年7月份,王某某伙同“王某庚”(身份不明)经事先预谋,由“王某庚”冒充用工单位骗取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靳某某个人资料,后将这些个人资料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冒充靳某某与有用人需求的**科技公司的许某某签订注册工程师聘用协议书,骗取许某某注册工程师资质挂靠费用定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绑架,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绑架罪;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威胁方法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被逮捕,现羁押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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