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苑**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合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9日,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郑州市注册成立,该公司经营范围有生物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环保设备、保健食品、农副产品销售等,组织团队通过线上和线下推广“**平台”发展会员。要求会员注册后购买激活码(300元)激活购物账号,然后进行排单,每次排单需要购买中天币(每枚100元),后排单进场根据投资金额(最低3000元)返回利息(3000元返回利息600元),上级会员对推荐的下级会员获取推荐奖金(隔代奖励第一代:奖励6%;第三代:奖励4%;第五代:奖励2%)。同时,会员首次排单打款成功后,给予同等金额的商城购物券,购物券可在商城按要求兑换公司所有产品。从其经营模式看,该公司以要求会员购买激活码、中天币为主要获利手段,参与会员通过本金返息及获得推荐奖励获利。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份经其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推荐注册成为“**平台”会员,此后为了获利,王某某同其妻子杨某某又借用其父亲王某甲、母亲崔某某、小姨崔某甲、堂弟王某乙、朋友郑某某、白某某等人身份信息注册**会员帐户13个,加之用王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2个帐户,杨某某、王某某共注册、使用15个帐户。杨某某、王某某通过面谈及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公司的宣传资料链接,先后将樊某某、栗某、李某某、贾某某、严某某等人发展为其下线会员。经查,上述15个帐号共分为两个层级分支,其中在用户名为*****的帐号下发展下级会员18层507人,在用户名为******的帐号下发展会员13层358人。
经河南立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王某某参与"***平台"活动,获利金额为218000元,其本人及两条层级分支线的所有下线会员账号的付出总金额为12192000元,接收总金额为10408200元,涉案金额为12192000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关于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情况的报告、关于下载数据的情况说明、王某某下线会员传销列表、借记卡资料查询、机主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崔某甲、陈某某、崔某乙、向某某、崔某某、姚某某、郭某某、严某某、郑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丙及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专项审查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利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交纳手续费继续参与经营活动和直接以下级会员转款数额为返利依据,引诱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霞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4册、证据复印件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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